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oan Prime Rate,簡稱LPR)是我國信貸業務的重要利率基準。它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本行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并發布的利率。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更新一次。各銀行實際發放的貸款利率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在LPR基礎上加減點確定。例如,目前的LPR為:1年期LPR:3.1%,5年期以上LPR:3.6%。
LPR的由來及本義
為了讓你對LPR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我們還是要追溯一下它的由來。LPR的由來及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美國,其起源與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大蕭條時期密切相關。當時,美國為了防止銀行間惡性競爭,于1933年推出了“最優惠利率”(Prime Rate),即商業銀行對其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用以統一基準利率并遏制惡性競爭。
在美國,LPR最初由30家最大銀行上報利率,并由《華爾街日報》公布。其定價機制基于成本加成法,同時參考聯邦基金利率。直到1994年,LPR才完全固定為聯邦基金目標利率加300個基點的模式。此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LPR逐漸成為中小企業貸款、個人住房貸款等領域的定價基準。
LPR的發展歷史體現了從管制利率到市場化利率的轉變過程。在美國,LPR經歷了從隱性掛鉤聯邦基金利率到顯性掛鉤的演變;在中國,LPR則通過市場化改革逐步完善,成為重要的基準利率工具。
我國目前直接使用“LPR”這一英文名稱,即Loan Prime Rate的英文縮寫,從字面意思看,Loan Prime Rate的意思應是“最優貸款利率”,不過我國官方將LPR對應的中文翻譯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我國LPR的確定與使用
我國早期實行央行統一制定存貸款基準利率的模式,導致利率僵化,難以反映市場真實需求。為推進利率市場化,2013年7月,央行取消貸款利率下限管制,但銀行仍依賴基準利率定價,市場化程度不足。
2013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LPR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以10家全國性銀行為報價行,通過加權平均計算得出LPR。這一機制旨在為市場提供一個參考利率,避免因取消貸款利率下限而導致的市場混亂。不過初期LPR由于報價行范圍較窄、報價機制不夠完善等原因,其市場化程度和影響力相對有限。
2019年8月,央行發布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公告,對LPR的報價方式、報價行范圍、期限品種等進行了全面優化。改革后的LPR報價行范圍擴大到18家,增加了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民營銀行等,提高了LPR的代表性。同時,LPR報價改為按照公開市場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貸便利MLF利率)加點形成,增強了LPR與貨幣政策的關聯性和傳導效率。央行還要求各金融機構在新發放的貸款中主要參考LPR定價,并將LPR運用情況納入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推動LPR在實際貸款定價中的廣泛應用。
2025年3月起,隨著MLF政策利率屬性解除(采用美式招標后不再有統一中標利率)。之后LPR明確以7天逆回購操作利率作為主要掛鉤基準,形成“由短及長”的利率傳導鏈條。這進一步提高了市場化程度,由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如逆回購)直接調節短期資金成本,進而引導LPR報價,增強貨幣政策傳導效率。
我國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實務中的應用廣泛且深入,涉及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政策傳導、司法裁判等多個領域,具體應用場景如銀行根據LPR加點(或減點)確定企業貸款利率,例如1年期LPR(當前3.1%)基礎上,結合企業信用風險、擔保方式等調整實際利率;再如商業性房貸以5年期LPR(當前3.6%)為基準,疊加地區政策加點(如首套房加20基點)形成實際利率,而浮動利率房貸按合同約定周期(如每年1月1日)隨LPR調整。
LPR也在司法與合同糾紛中得到使用,如我國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即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當前上限為12.4%),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合并計算不得超過此限。
LPR當下的偏離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