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馬某某(男)與女友苗某(歿年25歲)確立戀愛關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間,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與對方家長見面、參加對方家庭聚會,有結婚意愿。馬某某經常以沒有安全感為由制造苗某虧欠感,以出軌、分手相威脅,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刪除其他異性微信、及時向其報備等,限制苗某個人發展和人際交往,對苗某進行情感操縱、孤立和控制。且長時間、持續性對苗某進行辱罵、無端指責、肆意污蔑。2022年4月,馬某某因擔心分手,不準苗某出國進修,并長時間辱罵、貶損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藥物自殺,后被送醫救治。同年8月,苗某發現馬某某出軌后,再次吞食鎮靜類催眠藥物自殺,被送醫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馬某某與朋友在酒吧喝酒時,因對苗某與同學在外聚會不滿,通過微信長時間辱罵、貶損、指責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潰,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藥物自殺,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立案偵查并提請批準逮捕,2025年1月10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對馬某某批準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5月9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夯實精神虐待證據體系。公安機關立案后,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共同會商案件,并提出取證意見。進一步調取二人的外賣記錄、網購記錄、家居布局等證據,證實二人共同生活情況;調取二人微信聊天記錄、手機存儲照片、證人證言等,證實馬某某長期、持續對苗某實施精神虐待;調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馬某某的精神摧殘、折磨,多次自殺搶救的診療記錄以及苗某與馬某某相識前后性格變化等證據,有力證明了馬某某的虐待行為與苗某自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厘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審查認定,馬某某、苗某二人雖未正式登記結婚,但確立戀愛關系后一年的時間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組建家庭的意愿,在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賴,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結合二人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確認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監控其行蹤與通訊,侮辱苗某人格、貶損苗某價值,對苗某實施情感操縱,應認定為虐待行為。且該精神虐待行為具有長期性、反復性、殘忍性,最終致苗某精神崩潰,服藥自殺身亡,已達到情節惡劣程度。馬某某對苗某長時間、持續性的情感操縱、情緒發泄等精神虐待行為與苗某自殺身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虐待罪。
(三)開展釋法說理,被告人認罪服法。案件辦理過程中,馬某某辯解自己并無虐待行為,苗某的死亡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辯護律師亦作無罪辯護。檢察官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多次向被告人釋法說理,被告人最終準確認知法律規定并反思自身行為,當庭認罪認罰,認罪服法。
【典型意義】
(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屬于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虐待罪的主體要件為家庭成員,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同居狀態、具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事實上家庭成員關系的,同樣具有典型家庭成員間的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應依法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
(二)行為人持續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的,應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訴。行為人持續采取情感操縱、無端謾罵、侮辱人格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為人長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殺的,屬于情節惡劣,應當認定行為人的虐待行為與被害人自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